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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件中有關職業病的實務問題

最近值班被問到有關職業病的問題比較多,但在本人的執業生涯中又沒有做過類似的案件,隨就相關的問題研究相關案例。

勞動案件中有關職業病的實務問題

 

相關案例

 

某公司的生產車間有兩條生產線,一條新建的B生產線採用了當前國際最光進的自動化生產技術,採用全自動全封閉的生產工藝,工人只需要在控制室進行電腦操控,工作強度和環境也得到了極大的改善。而另一條A生產線建於十多年前,生產工藝較為陳舊,工人需要在一個開放的環境中進行人工操作,現場有一定的粉塵和噪音。為了避免對員工的身體健康造成傷害,某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職業病防治制度,採取了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王某是2005年加入公司的老員工,最後一期合同於2010年8月簽訂,為期年,於2013年8月到期。劉某一直從事A生產線的操作,從2008年起公司安排了每年的健康體檢,指標均正常。2013年5月,公司安排了一年一度的健康體檢,王某並無病患,但是其中有一項白血球指標偏高,醫生建議複檢。6月,公司安排王某進行了複檢,指標依然偏高,但是醫生並未確定為職業病。為了保險起見,7月,公司安排王某到職業病防治中心進行復查,但是王某拒絕,認為經過複檢已經能夠確定指標偏高,不需要進一步檢查。

 

7月底,公司通知王某勞動合同將在8月到期終止,雙方不再續簽。王某提出異議,認為自己有職業病,公司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對此,公司經徵求律師意見後,認為不構成職業病,遂按期終止了勞動關係。

 

王某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係並依法對其所患職業病承擔治療和賠償的責任。

 

案件焦點

 

本案中,公司是否違法解除是案件的關鍵,而決定是否違法解除的是職業並認定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本案中勞動者拒絕公司安排的第三次體檢,使得勞動者是否患職業病的事實得不到確認。

 

另外,對於兩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實踐中有爭議。上海的慣例是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後,可以協商是否續簽,並非只要勞動者要求續簽,且沒有其他法定情況,就強制續簽無固定期限。

 

律師代理勞動者實務

 

(1)全面瞭解案情。本案中爭議焦點圍繞職業病認定展開。王某的角度體檢真實情形並不清晰,需要理清事實。 公司在未進行職業病體檢前即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

 

(2)確定合理請求。本案中員工希望回覆勞動關係有據可依,請求合理。職業病賠償金相關請求,事實和證據並不清晰,請求獲得支持有難度。

 

(3)蒐集證據材料。員工方可以提供兩次簽訂的勞動合同以證明勞動關係存在;提供體檢報告證明白血球指標偏高身體不佳的狀況;提供公司解除或者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證明公司違法解除。

 

(4) 訴訟風險評估。本案中王某拒絕第三次體檢安排的行為使得員工方在職業病方面顯得被動,增加敗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