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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在實踐中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在實踐中的問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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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時”限制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48小時”的限制卻在實踐中引發了一些列問題,公交車司機王某也並非因搶救“超時”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第一人,在此之前,江蘇、深圳、四川等地都出現過類似案例。如江蘇女教師李某上課時突然暈倒,後搶救無效逝世,醫生稱或受長時間的勞累所致。丈夫為其申請工傷,當地教育局不同意認定,稱按國家有關規定,李某的情況不屬於工傷(亡)認定範圍。又如,2008年8月10日凌晨六點,青島鋼鐵廠鍊鋼一分廠耐火車間職工楊某被發現倒在工作崗位上,當時懷疑是中暑被工友送到青島鋼廠職工醫院,經檢查為突發腦出血,出血量達60ml以上,病情危重,後來轉院到市中心醫院,但是中心醫院不能做開-手術,又轉至青醫附院手術,至今昏迷不醒,青島鋼鐵廠以雖然職工是在廠內發病,但是在48小時之內並未死亡為由,不予認定工傷,且不承擔一切責任。

另外,在職工家屬放棄治療,亦會引起爭議。如南通張某案。2007年9月14日上午8時左右,張某在南通某服飾有限公司包裝車間工作台邊,因病突然昏倒,被送往市第三人民醫院搶救,醫院診斷為:蛛網膜下腔出血、繼發性腦室出血、左側大腦動脈瘤有破裂可能。張某被安排住院治療,至9月15日20時左右,醫院經過診斷確定張某沒有繼續存活的可能,張某丈夫李某與親屬協商後決定放棄對張某的搶救,同日22時10分左右,張某死亡。李某於2007年10月26日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了李某送來的工傷認定申請,於2007年12月24日作出了對張某的死視同工傷的《工傷認定書》。南通某服飾有限公司不服,在行政複議後,以張某親屬拒絕治療致張某在48小時內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等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甚至有單位為了使職工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標準,而對職工進行無效搶救,拖延過48小時。

問題出現後,大家普遍將質疑聲指向了《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的立法問題,認為“該規範的實質缺陷在於對”生命“和”社會保障“價值的錯誤排序”, 質疑規定中的48小時是否有法律和醫學依據?是否有利於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