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社保問題
即便是法制比較健全的今天,也還是有人沒有和勞動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可能出現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的是事實勞動關係的話,有一些福利還是不能很好的保障的就像社保之類的。今天,小編就帶領大家瞭解一下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社保問題的相關內容。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應有的社會保險,即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而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外,《勞動合同法》還將社會保險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都必須履行。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未繳納的,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徵繳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徵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徵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許多用人單位都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該如何主張權利呢?首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保存好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一些證據。(如上崗證、工裝、工資條等證據)另外最好能夠找到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開始工作的時間的證據,這有利於計算應繳納保險的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社保問題的相關內容。事實勞動關係也是需要交納社保的,對於不按規定交納社保的人事單位,勞動者能先向當地的仲裁委提起仲裁,不服仲裁裁決或者仲裁委不予受理後可以向法院訴訟,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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