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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結合財報規制促進司法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法發〔2006〕35號)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第四條規定:“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如何結合財報規制促進司法執行

      執行法院一般會根據上述規定,在執行案件立案後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報告財產,並説明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後果。作為申請執行人或其代理人,一定要充分重視財產報告制度,並針對不同情形,申請法院採取相應的措施

     首先,申請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對其罰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根據本條及《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報告或作虛假報告財產的,申請執行人/代理人可以申請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並要求法院對被執行人罰款、拘留。

     其次,如果被執行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且經過法院處罰後拒不改正的,可以追究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報告或作虛假報告財產,且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無論其實際上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均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因此,在代理執行時,都會要求法院對被執行人不履行財產報告義務的行為予以處罰,為日後可能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