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父母遺產房屋,部分子女不同意按照遺囑分割引發的訴訟分配案例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陳某傑、陳某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劉女士名下北京市西城區房產價值;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劉女士與陳某賢在建國前結婚,婚後育有二子一女,陳某慧、陳某濤、陳某傑。陳某賢2010年去世,劉女士2016年去世,二人婚內遺有房產一處位於北京市西城區房產,登記在劉女士名下。要求原、被告繼承該房屋,我方無力支付房屋折價款。
被告辯稱
陳某濤辯稱,同意對涉訴房產進行分割,請求按照劉女士的遺囑進行分割。現在我方無力支付房屋折價款。如果對方把户口遷走,我們要房子。如果對方不遷户口,我們就要賣房。
法院查明
陳某賢與劉女士原系夫妻關係,系初婚,二人生育子女陳某濤、陳某慧、陳某傑。陳某賢於2010年死亡,劉女士於2016年死亡。陳某賢死亡後劉女士未再婚。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陳某賢、劉女士之父母均分別早於二人死亡。雙方均認可陳某賢生前未留有遺囑。
1998年劉女士購買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該房屋為劉女士和陳某賢的夫妻共同財產。
經評估,該房屋現價1001.1萬元。
被告陳某濤在訴訟中提交遺囑一份:“立遺囑人:劉女士,現訂立遺囑如下:我現在居住的北京市西城區,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北京市西城區某單位分配的。愛人陳某賢(已於2010年病故)、兒子陳某濤和我都是西城區某單位所屬中學教工,享受福利分房待遇,分配給我們一套小三居室。購這套房,把我們三人的分數都計算在內,產權歸我所有,我現在腦子清醒,身體健康時,把房屋分割給我的大兒子陳某濤、女兒陳某慧、小兒子陳某傑。具體分配是這樣:我決定在我去世後,這套房子不賣,分給陳某濤一大居室加一小居室,分給陳某傑一小居室。考慮到兩家居住不方便,可按當時的市場價把這套房子賣出,扣除各種税後,把其中的四分之三(3/4)錢分給陳某濤,把其中的八分之一(1/8)錢分給陳某傑,八分之一(1/8)錢分給陳某慧,即陳某傑和陳某慧共得四分之一(1/4)份錢。
立遺囑人:劉女士”。
經鑑定,該遺囑字跡為同一人所寫,檢材落款處的“劉女士”簽名及日期與樣本中的“劉女士”簽名及字跡是同一人書寫。
裁判結果
劉女士名下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陳某濤、陳某慧、陳某傑共同繼承所有,其中陳某濤佔三十二分之十九的份額、陳某慧佔六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額、陳某傑佔六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劉女士的遺囑是否合法有效;二、房產的處理方式。
一、劉女士遺囑的效力
被告陳某濤提交的遺囑經鑑定全文均為劉女士所寫,符合訂立遺囑時的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原告稱劉女士的行為能力有問題,但未提交證據材料加以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對於劉女士於2015年6月4日訂立的遺囑的真實性和效力,法院予以確認。
二、房產的分配方式
北京市西城區一號為陳某賢與劉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每人佔二分之一份額。
陳某賢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為劉女士、陳某濤、陳某慧、陳某傑,陳某賢的二分之一份額由四名繼承人平均繼承,每人各佔八分之一份額。
陳某賢死亡後,劉女士佔該房屋八分之五份額、陳某濤佔八分之一份額、陳某慧佔八分之一份額、陳某傑佔八分之一份額。
劉女士遺囑中關於房產分配,做以下安排:“考慮到兩家居住不方便,可按當時的市場價把這套房子賣出,扣除各種税後,把其中的四分之三(3/4)錢分給陳某濤,把其中的八分之一(1/8)錢分給陳某傑,八分之一(1/8)錢分給陳某慧,即陳某傑和陳某慧共得四分之一(1/4)份錢”。
劉女士死亡後,其遺產應當按照遺囑處理。
陳某濤認為劉女士將陳某賢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計算之後,劉女士個人所佔有的八分之五份額全部都由陳某濤繼承,陳某濤總計繼承房屋的四分之三份額,陳某傑、陳某慧因為沒有繼承劉女士的遺產,依然繼承八分之一份額。
從劉女士遺囑全文看,未見劉女士對該計算依據的相關表述,對於陳某濤主張的該計算方式法院不予採信。劉女士死亡時,其佔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五份額,應按照遺囑由陳某濤繼承其中的四分之三,陳某慧、陳某傑各繼承其中的八分之一。
劉女士的八分之五份額由陳某濤繼承三十二分之十五的份額、由陳某慧繼承六十四分之五的份額、由陳某傑繼承六十四分之五的份額。
綜上所述,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應由陳某濤、陳某慧、陳某傑共同繼承,其中陳某濤佔三十二分之十九的份額、陳某慧佔六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額、陳某傑佔六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額。
經評估,該房屋的現價值為1001.1萬元。經詢,各方當事人均無能力向其他人支付房屋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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