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分割糾紛——老人遺產房屋多位子女無法協商一致起訴分配案例
原告訴稱
趙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趙某傑、趙某剛、趙某易各繼承三分之一的份額。
事實和理由:趙父與趙母育有一子二女,即趙某傑、趙某剛、趙某易三人。趙母於1993年7月31日去世,趙父於2002年6月18日去世,二人去世後留有遺產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一處。趙父與趙母的父母均先於其二人去世。現雙方就涉案房屋的繼承發生分歧,趙某傑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趙某剛辯稱:同意各佔三分之一的份額,但涉案房屋現在由我居住,應當保證我的居住權。
趙某易辯稱:不同意趙某傑的訴訟請求。理由:第一,1988年至1999年期間,我和我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十一年,我照顧父母生活,1996年10月21日,我出資19512元購買了涉案房屋;第
二,1999年6月的時候單位分房,趙某傑稱如果單位為其分了房其就不要涉案房屋,後來單位分給了趙某傑本人一間筒子樓;
第三,2002年至今,涉案房屋一直由趙某剛居住,所以在此期間的租金應當由趙某剛向我補償。
法院查明
趙父與趙母系夫妻關係,育有趙某傑、趙某剛、趙某易子女三人。趙母於1993年7月31日因死亡註銷户口,趙父於2002年6月18日死亡。趙母去世後,趙父無再婚情況。1997年10月30日,涉案房屋登記至趙父個人名下,現由趙某剛一家居住。
庭審中,趙某易提交發票一張,載明付款單位為趙父,往來項目有三項,分別為購房款18425元、公共設施維修基金969.33元、其他117.75元,備註寫有一號。趙某易稱購房款19512元系其出資,其當時的工資可以達到1000多元左右的水平,其從銀行取現後在涉案房屋內交給了趙父,並由其愛人領取了發票,發票至今一直在其手中。因購買涉案房屋會用趙父的工齡,所以發票寫的是趙父的名字。趙某傑與趙某剛對發票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稱購房款系趙父支付。
經詢,趙某傑、趙某剛、趙某易均稱趙父與趙母未留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
裁判結果
登記在被繼承人趙父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趙某傑、趙某剛、趙某易繼承,每人各繼承三分之一的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被繼承人趙父、趙母未留有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故對涉案房屋的繼承應按法定繼承辦理。趙某易雖提出涉案房屋由其出資購買,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趙某傑、趙某剛、趙某易均有權繼承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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