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律師解析一起父母房屋子女繼承時簽署協議後部分人反悔受益人起訴履行案例
原告訴稱
趙某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登記在郭某英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稱涉訴房屋)由趙某芬繼承。
事實和理由:趙某鵬與郭某英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趙某芬、趙某娟、趙某潔、趙某峯、趙某燕五個子女。趙某鵬於2000年1月8日死亡,郭某英於2005年8月27日死亡。涉訴房屋系郭某英於2004年用工齡買斷的房屋,屬於郭某英的個人財產。郭某英生前留有口頭遺囑,表示涉訴房屋由趙某芬繼承。郭某英死亡後,趙某潔、趙某峯、趙某燕主動找到趙某芬簽署了一份協議,約定涉訴房屋由趙某芬繼承,趙某潔、趙某峯、趙某燕放棄繼承,趙某芬同意。趙某芬一直在涉訴房屋內居住至今。現各方就繼承事宜產生爭議,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趙某娟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趙某潔辯稱,不同意趙某芬的訴訟請求。郭某英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A號房屋拆遷時獲得了五套安置房,其中趙某潔獲得一套、趙某峯獲得一套、趙某芬的兩個兒子各獲得一套、郭某英獲得一套即涉訴房屋。郭某英生前對趙某潔説,其死亡後涉訴房屋給趙某芬和趙某燕,並徵求趙某潔的意見,趙某潔表示不管趙某芬和趙某燕誰要房,給對方一點錢就行。現因各方矛盾激化,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涉訴房屋,由趙某潔繼承四分之一的份額。
趙某峯辯稱,不同意趙某芬的訴訟請求。趙某潔所述情況屬實,郭某英在世時也和趙某峯説過相同的事情,表示其死亡後涉訴房屋留給趙某芬和趙某燕。現因各方矛盾激化,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涉訴房屋,由趙某峯繼承四分之一的份額。
趙某燕辯稱,不同意趙某芬的訴訟請求。現因各方矛盾激化,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涉訴房屋,由趙某燕繼承二分之一的份額。
法院查明
趙某鵬與郭某英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趙某芬、趙某娟、趙某潔、趙某峯、趙某燕五個子女。趙某鵬於2000年1月8日死亡,郭某英於2005年8月27日死亡。各方均表示趙某鵬、郭某英的父母均先於二人死亡,趙某鵬死亡後,郭某英未再婚。
2004年8月11日,郭某英取得涉訴房屋的所有權證,顯示房屋建築面積為45.75平方米。各方均表示涉訴房屋於2003年進行房改,由郭某英出資購買,屬於郭某英的個人財產。
2005年9月,趙某芬、趙某潔、趙某峯、趙某燕簽訂《房屋證明》,內容為:“今有一號房屋郭某英母親的房屋房產證房主是母親現經姐弟四人同意將此房由趙某燕繼承姐弟四人同意趙某燕給大姐補嘗10萬(分期負款)二次負清”。經詢,趙某燕表示其並未向趙某芬支付10萬元補償款。
後趙某潔、趙某峯、趙某燕作為放棄人與趙某芬作為繼承人簽訂《協議書》,內容為:“趙某芬、趙某潔、趙某峯、趙某燕本着真實自願的情況下,現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的歸屬權問題做以下安排:一、趙某潔、趙某峯、趙某燕願意將北京市朝陽一號的房屋放棄法定的繼承權,將原有的繼承部分轉與趙某芬所有”。該《協議書》的落款日期為2014年9月26日,趙某芬表示該日期是其書寫的。趙某潔、趙某峯、趙某燕表示記不清該《協議書》的具體簽訂日期了,但肯定是在2010年之後。
經詢,各方均表示《協議書》上的簽名均是各自本人所籤,內容是由趙某燕的女兒書寫。
裁判結果
一、登記在郭某英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原告趙某芬與被告趙某娟共同繼承,由原告趙某芬繼承五分之四的產權份額,由被告趙某娟繼承五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二、駁回原告趙某芬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趙某潔、被告趙某峯、被告趙某燕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本案中,涉訴房屋由郭某英於趙某鵬死亡後出資購買,登記在郭某英名下,屬於郭某英的個人財產。郭某英死亡後,涉訴房屋應作為遺產予以繼承。趙某潔、趙某峯、趙某燕已通過簽署《協議書》的方式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同時表示將各自應繼承的份額轉與趙某芬,趙某芬亦表示同意,《協議書》內容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各方應按《協議書》的約定對涉訴房屋進行繼承。
雖趙某芬、趙某潔、趙某峯、趙某燕於此前簽訂過《房屋證明》,約定涉訴房屋由趙某燕繼承,但各方並未按《房屋證明》的內容實際履行,且在《房屋證明》之後各方又簽訂了《協議書》,應視為《協議書》的內容改變了《房屋證明》的內容,各方關於繼承的意見應以《協議書》為準。趙某娟作為法定繼承人之一,並未在《協議書》上簽字,故其應依法繼承涉訴房屋五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趙某潔、趙某峯、趙某燕在《協議書》中均承諾將各自應繼承的份額轉與趙某芬,故趙某芬應繼承涉訴房屋五分之四的產權份額。趙某潔、趙某峯、趙某燕要求按法定繼承分配涉訴房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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