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繼承律師——父母去世後遺產房屋部分繼承人不同意分割,其他繼承人起訴起訴強制分配
原告訴稱
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市海淀區M號房屋由張某濤繼承所有,張某濤給付其他人房屋折價款;2.訴訟費由楊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郭某與張某山系夫妻,育有子女四人,即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張某佩。郭某於2005年去世,張某山於1995年去世。父母留有房屋一套,系使用二人工齡購買的福利分房,於2000年取得房產證,房屋登記在郭某名下。
楊某與張某佩於1994年登記結婚,二人婚後與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父母去世後房屋由楊某夫妻共同居住。張某佩於2018年病故,生前無子女。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去世後遺留的房產被楊某佔有,我們多次與楊某協商繼承事宜,均被楊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已經嚴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楊某辯稱,我和張某佩結婚後一直與公婆居住,我們夫妻二人都沒有工作,房改時,婆婆考慮只有我們沒有房子,就讓我們把房子買下來,考慮到用婆婆的名字可以折算公婆的工齡,所以用婆婆的名字買,但一直沒過户,兩次房款都是我們交的。在經過張某輝的同意後我花光了全部積蓄裝修了房子。我沒有其他地方居住,我要求居住到我百年之後再處理繼承問題。
法院查明
張某山與郭某系原配夫妻,婚後育有子女四人,即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張某佩。張某山於1995年死亡,郭某於2005年死亡。張某佩於2018年死亡。楊某系張某佩之妻,二人婚內未生育子女。
2000年9月4日,郭某與北京市某單位簽訂《公有住房出售買賣合同》,約定郭某以成本價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淀區M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購房時使用了郭某與張某山的工齡優惠。2000年,郭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書,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系張某山與郭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庭審中,雙方確認涉案房屋現價值為600萬元。現涉案房屋由楊某居住使用,張某濤主張房屋歸其所有,給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楊某表示不同意平均分割。
裁判結果
郭某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M號房屋由張某濤繼承所有,張某濤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給付張某輝、張某聰、楊某房屋折價款每人150萬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本案中,張某佩在張某山、郭某死亡後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在遺產分割前死亡,故張某佩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合法繼承人,即楊某享有。
本案中,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系張某山與郭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並對涉案房屋現價值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涉案房屋作為張某山與郭某的遺產,應由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楊某均等繼承。楊某稱其無房居住,要求等其百年之後再處理繼承問題,於法無據,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採信。庭審中,張某濤要求繼承涉案房屋,並表示具備給付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的能力,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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