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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繼承律師——父母去世後遺產房屋部分繼承人不同意分割,其他繼承人起訴起訴強制分配


北京繼承律師——父母去世後遺產房屋部分繼承人不同意分割,其他繼承人起訴起訴強制分配

原告訴稱

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市海淀區M號房屋由張某濤繼承所有,張某濤給付其他人房屋折價款;2.訴訟費由楊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郭某張某山系夫妻,育有子女四人,即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張某佩郭某2005年去世,張某山1995年去世。父母留有房屋一套,系使用二人工齡購買的福利分房,於2000年取得房產證,房屋登記在郭某名下。

楊某張某佩1994年登記結婚,二人婚後與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父母去世後房屋由楊某夫妻共同居住。張某佩2018年病故,生前無子女。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去世後遺留的房產被楊某佔有,我們多次與楊某協商繼承事宜,均被楊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已經嚴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楊某辯稱,我和張某佩結婚後一直與公婆居住,我們夫妻二人都沒有工作,房改時,婆婆考慮只有我們沒有房子,就讓我們把房子買下來,考慮到用婆婆的名字可以折算公婆的工齡,所以用婆婆的名字買,但一直沒過户,兩次房款都是我們交的在經過張某輝的同意後我花光了全部積蓄裝修了房子。我沒有其他地方居住,我要求居住到我百年之後再處理繼承問題。

 

法院查明

張某山郭某系原配夫妻,婚後育有子女四人,即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張某佩張某山1995年死亡,郭某2005年死亡。張某佩2018年死亡。楊某張某佩之妻,二人婚內未生育子女。

2000年9月4日,郭某與北京市某單位簽訂《公有住房出售買賣合同》,約定郭某以成本價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淀區M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購房時使用了郭某張某山的工齡優惠2000年,郭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書,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系張某山郭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庭審中,雙方確認涉案房屋現價值為600萬元。現涉案房屋由楊某居住使用,張某濤主張房屋歸其所有,給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楊某表示不同意平均分割。

 

裁判結果

郭某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M號房屋由張某濤繼承所有,張某濤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給付張某輝張某聰楊某房屋折價款每人150萬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本案中,張某佩張某山郭某死亡後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在遺產分割前死亡,故張某佩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合法繼承人,即楊某享有。

本案中,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系張某山郭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並對涉案房屋現價值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涉案房屋作為張某山郭某的遺產,應由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楊某均等繼承。楊某稱其無房居住,要求等其百年之後再處理繼承問題,於法無據,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採信。庭審中,張某濤要求繼承涉案房屋,並表示具備給付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的能力,法院對此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