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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能認定為工傷嗎?工傷和交通事故賠償能分別主張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如果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對方負全責或者主要責任的,能夠申請認定為工傷,獲得了工傷賠償的,不影響受害方要求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侵權責任人來賠償。

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並不衝突,前者是基於工傷保險關係,只要認定為工傷,就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的費用;後者則是侵權法律關係,由於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受害人受傷,無論受害人的身份是否為員工、是否認定為工傷,侵權方給受害人造成的身體健康損害或者財產損失都是已經發生了的,因此也應當進行賠償。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能認定為工傷嗎?工傷和交通事故賠償能分別主張嗎?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因為受傷而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康復治療費和殘疾輔助器具費等重複賠償項目,在實踐中一般會按照“就高原則”來計算,即上述侵權損害和工傷保險相同並重復的賠償項目,根據各自的計算標準,按照其中較高的數額進行賠償。因為工傷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賠償項目和因為侵權行為所能獲得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項目的賠償互不衝突,可以分別主張。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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