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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中英文租房協議都包含哪些內容?

簡單的中英文租房協議都包含哪些內容?

隨着我們國家的富強,越來越多的外國人選擇來到我們國家進行生活和工作。而外國人到中國來首先離不開的就是住房,住房作為一個生活必需品外國人來到中國往往會選擇租房。我們的語言是漢語,而國際上的語言是英文。所以小編今天就簡單的中英文租房協議都包含哪些內容為大家講解。

一、出租人:(“甲方”)

二、承租人: (“乙方”)

三、租賃範圍及用途:

3.1 甲方同意將其所有的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在良好及可租賃的狀態下租給乙方為居住使用。

3.2 乙方應將出租房屋用作住宅用房。

四、租賃期:

4.1 租賃期為_____年,自 年 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2 租賃期滿,如乙方不再根據此條款續約,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應如 期交換出租房屋予甲方。乙方如要求續租,須在本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再由雙方另行續租事宜。

五、租金:

5.1 雙方談定的租金為每月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租金包括除水、電、液化氣、電話費以外的一切管理費。

5.2 支付甲方壹個月的租金,應在每個月的第十天以前支付給甲方。

5.3 所有保證金、租金等費用均以人民幣通過銀行匯入甲方所提供的以下銀行賬户及户名: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開户行:

六、保證金:

6.1 為確保出租房屋及其設施之安全並完好及租賃期內相關費用之如期結算,乙方同意於簽訂合同10天內支付給甲方貳個月租金的租賃押金計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作為乙方確保合同履行之保證金。乙方搬入後十天內付壹個與租金計______________人民幣。

6.2 除合同另有約定之外,甲方應於租賃期滿或此合同提前終止之期且乙方透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當天將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乙方,如保證金以人民幣支付,屆時也應以人民幣形式退還。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包含的內容也十分廣泛。這裏包含甲乙雙方的姓名,必須真實有效。租房的時間長短,租金的價格,為防止租客對房屋的破壞和對租客的非法行為的制約還要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作為保證。這裏對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都做了詳盡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