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加對方名字不等於對半分
婚後房本上加名字並不意味着該房產就對半分!
男方婚前全款出資購買了三套房,婚後均加上配偶名字,離婚時,女方要求分6成的房子以及女兒撫養權,男方認為房子為雙方相識前購買由於政策原因加上了女方名字。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婚後加了配偶名字,離婚時是否為平均分配?
【法院審理認為】
關於雙方爭議的三套房產,現登記為雙方共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税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原、被告雙方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
【一審法院判決】
酌情確定妻子可分得約25%的份額,丈夫可分得約75%的份額。
後妻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
雖該三套房產在雙方婚後登記為共同共有,但這不當然意味着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半分割,同時,也無證據證明丈夫有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妻子的明確意思表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分析】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該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則該房產的性質是否會發生變化呢?雙方離婚時,是否一律平均分割呢?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婚前的個人房產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大家普遍認為,只要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房子理應就變成了兩個人的共有財產,將來如果離婚,就應該一人一半,其實不然。
首先澄清的一點,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共有,不意味着並不是一人一半,而是兩個人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共有。只有在離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內進行分割等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才打破共有狀態,出現確定份額的問題。
其次,“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説,以平均分割為原則,但也要考慮財產來源、形成共有關係的原因、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離婚的過錯情況等其他因素。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為均等分割,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作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若對財產分割存在協議,則屬於其協商一致對私人事務進行處理的範疇,應當被尊重;二是具體到房產分割的情形,人民法院會根據房屋的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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