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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加名字,婚前財產

房子加名字 婚前財產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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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婚後加名字有用麼

婚前財產婚後加名字有用,此行為視為當事人對自己財產的合法處分,財產屬性因加名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裏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