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全款買房結婚後加上名字,離婚要對半分嗎
婚前房產婚後到底要不要加配偶的名字?
一旦離婚,加名房產應當如何分割?面對上述問題,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離婚案件,給出了自己的答案。
案情:婚前3套房婚後加妻子名,離婚時妻子要求分走60%丈夫王、妻子喬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
王婚前全款買下杭州3套房,結婚時,王將喬的名字加在三套房的房本上。
但夫妻二人難敵生活的瑣碎,婚後種種瑣事,加上雙方婚前缺乏瞭解,使二人矛盾重重。
2020年,妻子喬向法院起訴離婚。
喬稱,丈夫多年啃老不去工作,家裏的日常開銷都是她在維持,整個家都是她在打理。
關於房產,她認為這三套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的原則對她多分,據此她要求取得60%的份額。
但王認為,他一直有穩定的房租收入,家庭開支一直是他在承擔,反倒是妻子常換工作。
對於房產,王認為買房時他還不認識喬,後因政策問題,房子不能登記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記雙方姓名,因此他認為三套房產屬於他的婚前房產,不同意分割。
那麼對於本案,法院是怎樣處理的?
法院:房產婚後加名,不意味着一律對半分首先,一審法院認為,由於這三套房產登記了雙方姓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如何確定分割的具體份額呢?通過比較男女雙方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以及合同簽訂、購房款支付情況等事實,根據照顧女方利益的原則,法院一審酌定丈夫王可分得75%的份額,妻子喬可分得25%的份額。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喬無法接受,她認為,雖然房產是王全款出資購買的,但是婚後房產加名即是對她的贈與,在雙方沒有約定份額的情況下,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理應一人一半,喬據此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三套房產登記為共同共有,但不意味着一律對半分割,此外並無證據證明王有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喬的意思表示,因此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屬合理範疇,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以案普法:房產加名離婚時如何處理?在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全款購房的,房產證有配偶名字和沒有配偶名字差別還是比較明顯的,有名則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不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雙方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進行分割。
如果是婚前購房但需要共同還貸,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的,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產權登記了另一方名字,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處理。
此外有的當事人認為婚前和婚後加名差別較大,其實從法律效力的角度來説,婚前婚後加名並無明顯區別,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產證加名時,各方最好能夠簽署協議,對產權份額進行明確,以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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