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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集資詐騙罪認定

如何對集資詐騙罪認定

對一個犯罪行為進行認定能夠幫助我們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這樣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不使一個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也不冤枉任何一個無辜的人。那麼,司法工作人員是如何對集資詐騙罪進行認定的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

(一)本罪與詐騙罪的界定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二)本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一定意義上講,也是一種非法集資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l、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他人用於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為資金,又可以表現為財物;後罪的對象則是公眾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為金錢的形式,並且只能以存款人用於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詐騙的方法高利放貸等生產或服務的經營活動。

3、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後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為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行為人出於營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了經營,但由於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經營的虧損,即使無法給存款人還本付息,亦不能認定為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構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因此無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經濟損失,則作為一個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説,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如今,對於同一個行為,如果過度的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沒有過度的話可能只會給予簡單的行政處罰。同時,也存在兩個或多個相似的犯罪,此時就需要我們進行仔細認定,否則的話就有可能定錯罪。更多集資詐騙罪的相關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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