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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加女方名字,女方要不要加

婚前財產加女方名字,女方要不要加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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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婚後女方要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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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前購置房屋,婚後加名的行為視為男方對於自己財產的合法處分,加名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裏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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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