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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購房後原產權人不配合過户怎麼辦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購房後原產權人不配合過户怎麼辦

趙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一於2018年5月24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一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被告二繼續履行中介服務義務,協助原告將位於北京市懷柔區一號的房屋所有權過户至原告名下。3.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告二為房屋中介服務公司。經被告二的中介服務,2018年5月24日,原告與被告一協商一致,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一將其所有的位於北京市懷柔區一號的房屋出賣給原告,總價320萬元。合同簽訂後,原告分別於2018年6月5日、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20日分別向被告一給付房款10萬元、140萬元、150萬元。

原告交款後,被告將房屋交付給原告,原告父母居住至今。2018年6月7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9月15日,原告與被告又分別簽訂《補充協議》,對房款給付、房本辦理、剩餘房款履行、未遷出户口違約金承擔等事項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約定。相關《補充協議》簽訂後,被告一仍未按約定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原告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多次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及時辦理房屋過户手續,被告一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

原告認為,原告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案涉房屋,並已支付全部房款,但被告一至今未履行房屋過户手續,被告一的違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二作為專業的房屋中介機構,在已收取中介服務費用的情況下,未及時履行中介服務義務,致使案涉房屋至今仍未登記到原告名下,給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孫某娟答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A公司辯稱,本案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並非涉案合同相對方,我方沒有義務協助辦理過户,我方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根據民法典第961條規定,我公司僅僅提供房屋信息且義務履行完畢。趙某文與被告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約定,趙某文與孫某娟自行辦理房屋過户手續,一直是雙方聯繫過户事宜,至今沒有過户不是我司的原因。當時是趙某文和孫某娟約定,孫某娟把房本放在我公司,以便驗證真假,他們雙方可以約定隨時把房本取走。

 

法院查明

2018年5月24日,甲方孫某娟與乙方趙某文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方購買甲方擁有的坐落在北京市懷柔區一號的房產,房屋總成交價3200000元,定金100000元。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約定乙方於2018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款人民幣2900000元。交付方式為甲方應當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另,合同約定案涉房屋屬於商品房,但房產證正在辦理當中,甲乙雙方約定待甲方拿到不動產權證七日內主動聯繫乙方,並無償提供辦理產權過户所需的原件及複印件,需要甲方出面時應及時到場配合不動產權過户。不動產權過户時所產生的各項税費由乙方承擔……

2018年6月7日,甲方孫某娟與乙方趙某文簽訂《補充協議》,約定:1.乙方於2018年6月7日將首付款部分壹佰伍拾萬元(含定金壹拾萬元整)支付給甲方;2.乙方於2018年6月30日之前將首付款部分壹佰伍拾萬元支付給甲方,甲方用於公積金解押使用;3.剩餘房款貳拾萬元於甲方取得房本後,雙方進行房產轉移登記當天一次性付清(税費全部由乙方承擔);4.與原合同付款一項不同時以此補充協議為準……

2019年12月27日,甲方孫某娟與乙方趙某文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甲方承諾在2020年2月10日前把房本辦理好,轉交到乙方手裏。如有違約,乙方無需支付甲方剩餘房款貳拾萬元整。

2020年9月15日,甲方孫某娟與乙方趙某文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乙方原户口所在的小區,因購買出賣人房產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不能遷出。與對方合同約定於2020年10月31日前遷出,未遷出產生違約金叁拾伍萬元整(350000元整)。鑑於以上原因,出賣方孫某娟於2020年10月30日前配合買受人趙某文完成辦理過户手續,逾期未過户導致户口未遷出所產生的違約金叁拾伍萬元整(350000元整)由出賣人承擔。

合同簽訂後,趙某文共向孫某娟支付房款100000元、1400000元和1500000元,共計3000000元。因孫某娟未如期辦理房屋過户手續,按照雙方的約定,趙某文無需再向孫某娟支付剩餘房款200000元。趙某文付款後,孫某娟將房屋交付給原告,原告進行裝修並居住至今。

2019年10月21日,孫某娟取得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書,並交至A公司處。因孫某娟總是推託,該房屋至今未過户至趙某文名下。趙某文提舉的錄音證據顯示,趙某文多次催孫某娟辦理過户,孫某娟以各種理由推託不予配合。

 

裁判結果

一、趙某文與孫某娟於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二、孫某娟於本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協助趙某文將位於北京市懷柔區一號的房屋所有權過户至趙某文名下,北京A公司予以配合。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本案中,孫某娟與趙某文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雙方應恪守履行各自的義務。現趙某文已支付3000000元購房款,房屋出賣方孫某娟應協助趙某文完成房屋過户。協助房屋購買方完成房屋過户登記系房屋中介工作的一部分,且房本現放置在A公司,故A公司應協助趙某文辦理房屋過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