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父母遺產房屋,部分繼承人佔據不願分配怎麼辦
原告訴稱
原告周某英、周某霞、周某蘭、周某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歸四原告所有,四原告支付被告20%房屋份額對應的價款;2.被告協助四原告辦理房屋更名過户手續。
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母親周母,父親周父,是我們的父母,分別於2003年,2016年去世。父母生前留有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的房產一套,生前未有遺囑。對於父母生前留下的房產,我們兄妹5人在北京市某公證處做了公證,經公證處公證由周某輝、周某莉、周某霞、周某蘭、周某英共同繼承,每人各佔20%房屋產權。
經周某輝、周某莉、周某霞、周某蘭、周某英多次溝通,商議決定將此房賣掉,只有周某輝不表態。現四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周某輝辯稱,不同意分割房屋,該房屋是父母留給五個子女的唯一住房,父母之前説過要給被告60%的份額,被告及其妻子還有被告的女兒及女兒的孩子的户口都在案涉房屋,如果一旦分割處理,他們將無處落户。如果非要分割的話,不同意平均分割,應考慮父母的意思多給被告一些份額,被告同意將房屋給四原告,收到份額對應折價款後願意配合過户。
法院查明
周母與周父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五個子女,即周某英、周某霞、周某蘭、周某莉和周某輝。周母於2003年1月24日死亡,周父於2016年6月15日死亡。案涉房屋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原登記於周父名下,現由周某英、周某霞、周某蘭、周某莉和周某輝按份共有,每人佔有20%的份額。
2017年1月26日,周某英、周某霞、周某蘭、周某莉和周某輝簽訂《房產繼承協商意見》,約定對於經五個子女共同協商同意平均分配繼承份額。2017年4月14日,周某英、周某霞、周某蘭、周某莉和周某輝因繼承父母周母與周父遺產向北京市某公證處申請公證。北京市某公證處作出的《公證書》中載明:被繼承人周母與周父遺留房產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為夫妻共同財產。被繼承人生前未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被繼承人父母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上述房產歸周某英、周某霞、周某蘭、周某莉和周某輝共同繼承。2017年5月11日,一號房屋登記為上述五人按份共有。
周某英、周某霞、周某蘭、周某莉稱2017年5月21日曾協商一起將一號房屋出售,後因周某輝不同意而未成功售出。現原、被告幾個人也都年齡較大,不想就該房屋問題再留到下一輩人去解決,該房屋應予分割。周某輝提交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周某莉、周某霞認可父親説過給其60%份額,她倆都願意將自己應得的份額讓出一部分給周某輝,但是自己確實拿不出來120萬或更多。周某輝另提交購房發票證明自己出錢購買的案涉房屋。周某英、周某霞、周某蘭、周某莉稱買房時是周某輝墊付,後來父母把錢給他了。
審理中,雙方確認將一號房屋作價200萬予以分割。周某英、周某霞、周某蘭、周某莉表示周某輝要房的話,之前同意給她們每人30萬,因為周某輝老拖着不解決,現在需要給她們每人折價款40萬。
裁判結果
一、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歸周某英、周某蘭、周某莉、周某霞按份共有,每人佔有25%的份額;
二、周某英、周某蘭、周某莉、周某霞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每人給付周某輝共有物分割折價款15萬元;
三、周某輝於收到周某英、周某蘭、周某莉、周某霞上述折價款後七日內協助周某英、周某蘭、周某莉、周某霞辦理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的轉移變更登記手續;
四、駁回周某英、周某蘭、周某莉、周某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本案一號房產由原、被告按份共有,雙方未約定過不得分割,現四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周某輝一人以在京無其他住房,無法解決户口落户為由不同意分割,於法無據,法院對案涉房屋應予以分割。該房屋不具有實物分割的條件,周某輝因無法支付折價款亦同意房屋歸四原告所有,法院對此不持異議,四原告對周某輝的份額平均分配。雙方的父親生前有多分周某輝的意願,考慮到周某輝在京無住房且其女兒和外孫均在該處房屋落户居住的情況,對於周某輝應酌情考慮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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