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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人與佔有人不一致起訴確認借名買房合同糾紛

原告訴稱

房屋登記人與佔有人不一致起訴確認借名買房合同糾紛

趙某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趙某蘭立即配合趙某燕將位於北京市昌平區城區的房屋過户到趙某燕名下;2.案件受理費由趙某蘭負擔。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二人系親姐妹關係。1994年二人均系北京B公司職工,均在職,B公司因為職工福利集資建房,因被告趙某蘭婚後不在昌平居住,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區,無意購買單位建房,原告也有購房資格,但不如被告工齡長,所以二人協議約定由原告借用被告名義購房,便於挑選樓層。

後原告與父親一同去單位交款,款項全部是原告自行出資,由二人父親填寫被告名字,且當時被告的人名章也一直在父親處,購房後原告搬入涉案住房居住至今,自行繳納水電供暖等各項費用,被告自始至終未出一分錢,也未出面辦理手續,全部購房手續及房產證等均由原告辦理並保存。

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協助辦理過户,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故起訴,要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趙某蘭辯稱,請求駁回趙某燕的訴訟請求,趙某燕所述與事實不符,不存在借名買房的情形。趙某蘭只委託了父親一人辦理購房之事,而與趙某燕無關。趙某燕在購房時早已經不在單位上班,根本不具有購房資格。訴爭房屋為房改房而非集資建房。訴爭房屋是先以公有住房的方式1994年先分給趙某蘭居住,1995年才開始辦理購房手續,1996年才開始繳費。趙某蘭在自己沒有任何產權房的情況下,放棄單位福利補貼性質的、以夫妻二人工齡折算房款的珍貴購房資格以及房屋產權,不符合常理。

趙某蘭所居住的二號房屋已經在2005年拆遷,拆遷款讓三姐妹及父輩平分,趙某蘭早已不住在該房屋中,也沒有拿到全額拆遷款,其僅僅出於姐妹情誼沒有提出讓趙某燕搬走,如果再將訴爭房屋的產權判歸趙某燕,將對趙某蘭造成極大的不公平。在1995、1996年商量購房時,當事人各方沒有產權概念,雙方根本沒有説過將來房屋產權的歸屬,趙某燕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案房產證辦理是在2000年,至今已經有19年時間,本案趙某燕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其已經失去勝訴權,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法院查明

趙某蘭和趙某燕系姐妹關係,二人原均系北京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的員工。位於北京市昌平區城區一號(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登記在趙某蘭名下,自1995年由趙某燕實際居住至今。

庭審過程中,趙某蘭陳述:1994年B公司將涉案房屋出租給趙某蘭,1995年B公司進行福利分房,趙某蘭決定購買涉案房屋,1996年趙某蘭將現金21108元交給其父親趙父並委託趙父辦理購房相關手續。但庭審過程中趙某蘭未提交任何購房手續原件,認可購房手續上的簽字均由趙父代簽,無任何本人簽字,認可與其父親趙父無書面委託手續。

趙某燕陳述:1994年,B公司組織集資建房,因趙某蘭工齡較長,趙某燕與其協商借用其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趙某蘭同意後,將人名章交由二人父親趙父代為辦理,購房手續均由趙父代簽。趙某燕當庭提交了包括《房屋買賣協議》、交納購房款的收據等購房手續原件以及房屋產權證原件。庭審過程中,趙父作為證人出庭接受詢問,趙父當庭陳述,趙某蘭並未支付現金並委託其購買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實際由趙某燕購買,購房手續均由趙父代為簽字。另一證人張某出庭接受詢問,張某當庭陳述,其系B公司原生活後勤部財務,涉案房屋系趙某燕借用趙某蘭的名義購買,房款由趙某燕實際繳納,交款手續由趙父代為簽字。

 

裁判結果

趙某蘭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位於北京市昌平區城區一號的房屋過户至趙某燕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誰為涉案房屋的真實權利人。首先,趙某蘭陳述涉案房屋原系1994年B公司租賃給其使用並於1995年購買,但其不能提交交納租賃費以及購房款的任何證據;第二,趙某蘭陳述其委託趙父購買涉案房屋,但不能提交任何證據予以佐證,且趙父當庭否認了趙某蘭委託其購買涉案房屋;

第三,趙某蘭主張其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從涉案房屋被購買至今已二十餘年,涉案房屋的購房手續以及產權證原件均不在趙某蘭本人手中,而且趙某蘭從未居住涉案房屋,自身亦不控制涉案房屋,這不符合常理。綜上,趙某蘭的抗辯意見均無證據支持,法院不予採納。相反,趙某燕持有涉案房屋的購房協議、交款憑證以及房屋產權證原件,且自1995年實際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證人趙父的陳述能夠佐證涉案房屋系趙某燕借用趙某蘭的名義購買,證人張某的陳述能夠佐證涉案房屋的房款由趙某燕實際交納。

因此,法院認定,趙某燕與趙某蘭之間系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雖涉案房屋登記在趙某蘭名下,但趙某燕系涉案房屋的實際權益主體,現趙某燕要求趙某蘭將涉案房屋過户至其名下,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關於訴訟時效,因雙方並未就涉案房屋的過户時間進行過約定,故趙某蘭主張自涉案房屋被頒發產權證的時間開始起算訴訟時效且趙某燕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並無依據,對其該項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