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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登記人與實際佔有人不一致居住人起訴過户法院支持嗎

原告訴稱

房產登記人與實際佔有人不一致居住人起訴過户法院支持嗎

原告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口頭借名買房關係;2、請求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的產權過户登記手續;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被告姜某峯系原告的舅舅,2009年7月被告獲得安置房指標,因被告無意購買房屋,後雙方達成合意,由原告購買涉案房屋。原告選定涉案房屋後,於2009年8月1日將房屋購房款匯至被告指定銀行賬户,指定由被告代原告交付購房款,並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達成借名購房合意,原告支付了購房款,且對房屋進行了驗收、裝修、管理、維護並實際入住至今。但被告不配合辦理過户手續故起訴。

 

被告辯稱

被告姜某峯、林某蕙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名買房關係,就是房屋借用關係。

 

法院查明

2009年7月,姜某峯取得購買定向安置房資格。2009年8月2日,姜某峯與北京K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涉案房屋,購房款共計582912元。2012年2月24日,姜某峯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另姜某峯與林某蕙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04年4月2日登記結婚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購房款中43.3萬元系周某文父親周某亮轉賬給姜某峯。另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開發商交房後姜某峯一直未使用過該房屋,房屋鑰匙一直由周某文持有。2013年周某文結婚時入住該房屋居住使用至今。期間水電費、物業費等費用均由周某文繳納,房屋亦由其裝修。

周某文稱雙方系借名買房關係。對此提交定向安置房選房安排通知單、選房須知、備案表、銀行轉賬流水單、購房款發票、契税收據、公共維修基金收據、物業收據、產權代辦費、房屋登記費、印花税收據等原件及商品房預售合同原件,證明購房所需費用均系其交納並持有原始票據,買房相關手續亦由其辦理並持有。

關於上述證據原件在周某文手中的原因,姜某峯稱系因其家中裝修時人員雜,怕丟失,所以放在了周某文母親家中。關於購房款中43.3萬元為何由周某文父親轉賬問題,姜某峯稱43.3萬元系其借款買房,雙方未簽訂借條,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2009年至今亦未償還過款項。周某文對借款一事不予認可,認為是其支付的購房款,剩餘15萬元購房款系用其母親放棄另一套位於廣華軒的房屋,姜某峯給其母親的15萬元補償款折抵。姜某峯對此不予認可。稱15萬元補償款已經轉賬支付給周某文母親姜某珍,但未提交相應轉賬證明。另案及庭後意見中又稱15萬元補償款系現金支付。周某文對此提交其母親姜某珍與父親周某亮出具的情況説明,證明借名買房及房款交付經過。

 

裁判結果

一、周某文與姜某峯之間的借名買房關係合法有效;

二、姜某峯與林某蕙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周某文辦理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過户登記手續;

三、駁回周某文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庭審中陳述,可以認定訴爭房屋由周某文及其父母出資,訴爭房屋交付後,一直由周某文居住使用至今,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持有房屋購買的所有原始票據、合同,亦對借名買房原因進行了合理解釋。被告雖辯稱雙方之間系房屋借用及購房款借款關係,但對此未提交相應證據,且其解釋不符合常理,故法院認為雙方行為符合借名買房特徵,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

雙方借名購買的房屋系因拆遷取得的限價房購房資格,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合法有效。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協助其辦理過户手續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