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師史曉東,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何無罪辯護?
互聯網便利了工作生活,已成為人們生活不可缺失的內容。而任何事物均是一把“雙刃劍”,網絡技術也是如此,一方面便利了人們的生產、生活,另一方面也成為了不法分子破壞社會秩序的工具。近年來,網絡犯罪案件呈漸升趨勢,年均增幅達34%以上,其中尤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發生最多,2021年“幫信罪”已經成為我國案發頻率最高的十大罪名之一。
本律師在工作中感觸也特別明顯,2021年接受諮詢最多的案件就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正是基於此原因,本律師將在本文中,結合幫信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自己最近辦案的經驗,對幫信罪如何做無罪辯護做一個總結。
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概念
幫信罪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2、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絡安全的管理制度。
4、本罪客觀方面表現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何無罪辯護?
1、從主觀是否“明知”入手進行無罪辯護
從這一點入手也是幫信罪進行無罪辯護成功率最高的辯護角度,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幫信罪成立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過失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
現實辦案過程中發現,很多犯罪嫌疑人在給上游犯罪提供幫助時,主觀上只是認為“有點不對勁”、“很奇怪”、“可能是在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就是明知,即使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已經做出了有罪供述,辯護律師也可以重點審查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能否與其他認定“主觀明知”的相關證據相互印證、其中是否有矛盾之處,根據一般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人的認知能力、相關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是否履行管理職責、是否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是否因同類行為受過處罰,以及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辯解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如果不能認定“明知”,無罪辯護的概率就非常大。
2、從被幫助對象是否構成犯罪入手進行無罪辯護
幫信罪以被幫助對象構成犯罪為前提。被幫助的人不構成犯罪或僅構成行政違法,那麼行為人也不構成犯罪。換言之,若上游犯罪活動不存在,或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存在上游犯罪活動,則因喪失必要條件而成為無罪的理由。
現實辦案過程中發現,大部分的幫信罪都無法查明“上游犯罪”,幫信罪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都沒有與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見過面,很多的上游犯罪犯罪分子都是在國外,無法抓捕到案,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做無罪辯護。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幾種特別嚴重的例外情形,如果滿足了那幾種例外情形,即使是上游犯罪無法查明,幫信罪也會成立。
3、從被幫助者的犯罪行為與幫助行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入手進行無罪辯護。
被幫助者(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實成立,但是,行為人所提供的幫助行為與上游犯罪鏈接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幫助行為與上游犯罪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能否排除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切斷幫助行為與上游發生鏈接的合理懷疑?如果證據不充分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都可以做無罪辯護。
例如在南檢刑不訴〔2019〕23號案件中,檢察院就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理由為:在案證據不能證實董某某等人經營的工作室銷售軟件的去向、不能證實購買者的購買軟件後的用途,不能證實購買者購買軟件後是否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賀某某出售給蔡某某等人的軟件是由被不起訴人董某某等人經營的工作室提供,不符合起訴條件。
4、從犯罪情節是否“情節嚴重”標準入手進行無罪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幫信罪“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做了詳細的規定。
現實辦案過程中,一個刑事案件在沒有判決之前都有可能發生罪輕、罪重、無罪的客觀變化,所以辯護律師應隨時掌握案件的細節進展,一旦發現犯罪嫌疑人的情節不構成“情節嚴重”,就可以無罪辯護。
以上就是史曉東律師整理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何進行無罪辯護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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