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侵權責任能力規定是什麼?
一、法人的侵權責任能力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國家法人是擁有侵權責任能力的,主要是通過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規範當中明確的規定了存在一些侵權行為的時候,法人是需要為此而承擔侵權責任的。法人責任能力的一種。是法人成員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關於法人是否有侵權責任能力,學術上有兩種不同主張。
法人擬製學説認為,法人沒有意思能力,不能實施侵權行為,加之在法律上不承認侵權行為的代理,因而,法人機關或其他成員侵權行為的後果不能由法人承擔,法人無侵權責任能力。
法人實在説則認為,法人機關執行職務的行為是法人自身的行為,不因其合法與否而有區別,因此,對法人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所為的侵權行為,法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有侵權責任能力。
現代各國民法普遍採用法人有侵權責任能力的主張。
二、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即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條件。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之分。就一般侵權責任而言,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才能構成: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
(2)行為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不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具備一定的特殊條件即可成立。
三、有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一)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2、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在我們國家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實際上也就是在法律層面上承認了法人具有侵權責任能力。所以法人如果存在一些侵權等過錯行為,必須要承擔一定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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