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混同規定是什麼?
一、混同規定是什麼?
目前《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財產混同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與他人的財產混合,從而模糊其作為產權人的屬性,使承擔債務的財產形式減少,避免該財產被直接執行。
財產混同是對分離原則的背離,極易導致公司財產的隱匿、非法轉移和被股東私吞、挪作他用。財產混同一方面表現為公司與股東財產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與股東使用同一辦公設施、公司財產無記錄或記錄不實,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或一體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現在公司與股東利益的一體化上,即公司與股東的收益之間沒有區別,公司的盈利可以隨意轉化為公司成員的個人財產,或轉化為另一個公司的財產,而產生的負債則為公司的負債。
二、合同混同的形式是什麼?
合同混同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方式之一。它是指合同項下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二為一,這是基於合同目的消滅二是權利義務終止。其他的方式還有清償,抵消,提存,免除,履行,履行不能等方式。這是狹義的混同,是專指合同法上的情況。
這種方式使合同消滅並非邏輯的結果,而是由於在法律上已經沒有必要存續,所以法律規定因混同而消滅合同,效果更符合實踐。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關於債權債務混同的規定。
混同是一種事件,即因客觀事實發生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不必由當事人為意思表示。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併後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財產混同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因為存在着財產混同,因此,導致了公司的資產和個人的資產直接難以界定。也正是因為這樣的混同行為,導致在承擔相關的責任的時候,可能是需要承擔連帶的責任的,這是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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