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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同桌喝酒死亡責任由誰承擔

一、民法典規定同桌喝酒死亡責任由誰承擔?

民法典規定同桌喝酒死亡責任由誰承擔

1、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有極力勸酒、故意灌酒、放縱飲酒、酒後未妥善照管等情形的,一般可以認為存在侵權行為且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沒有上述侵權行為,或者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或者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喝酒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則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如果僅有部分人員存在侵權行為,則僅由實施了侵權行為的人承擔侵權責任,未實施的人員不應承擔責任;

4、被侵權人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在一起喝酒出現有人死亡的這種狀況以後,不能説任何情況下在一起喝酒的同事或朋友都得承擔侵權責任,但在一起喝酒的同事或朋友有過錯行為的,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