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勞務關係的認定的規定是什麼?
一、《侵權責任法》勞務關係的認定的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目前已經失效,依照《民法典》中關於勞務關係的認定的規定是:構成勞務關係的,其中的一方出現了侵權行為,對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的,那麼實施侵權行為的這一方就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麼?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三、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表現在: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一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如果雙方確認已經構成了勞務關係的,那麼構成勞務關係的雙方就都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並且其行為活動也是受到約束的。一旦其中的一方出現了侵權行為,對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的,那麼實施侵權行為的這一方就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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