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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區別

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區別:
(1)絕對不起訴,指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其具體條件是:
1、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的;
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4、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