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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國家賠償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存疑不起訴國家賠償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存疑不起訴國家賠償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⑵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⑶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所謂“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是指請求賠償的方式和金錢賠償還是恢復原狀。

二、關於存疑不起訴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三、決定存疑不起訴注意事項

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證明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對於存疑不起訴應當注意的是,只有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存疑不起訴的必要條件,人民檢察院必須嚴格執行,只有這樣,才能既可以防止放縱犯罪分子,又可以防止久偵不決、久押不放的現象,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像是這種存疑不起訴的狀況,確實不能排除之前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各種強制性措施都是錯誤的,甚至是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向原本就是錯的,但是,現在法律上對存疑不起訴申請國家賠償的這個問題根本就沒有給出什麼明確的規定,操作起來也很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