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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醉駕存疑不起訴

醉駕2.99W
檢察院對醉駕存疑不起訴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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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存疑不起訴後公安怎樣

不起訴決定作出後刑事強制措施應解除。不過,不起訴分為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
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則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