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有哪些不同
一、附條件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有哪些不同
(一)適用對象不同。
酌定不起訴適用於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形。“附條件不起訴”僅適用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涉嫌實施犯罪行為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法律效力和後續法律效果不同。
在法律效力上,對於酌定不起訴的,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對於被附條件不起訴的,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有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驗期。在後續法律效果上,對於酌定不起訴人,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對於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在考驗期內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在考驗期內沒有法定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救濟制度不同。
在酌定不起訴中,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對申訴的處理,由檢察院根據案情決定。在附條件不起訴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員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二、酌定不起訴情形
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衞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刑事訴訟法關於酌定不起訴的規定,體現了刑事追訴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區別對待、寬大處理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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