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相對不起訴有無犯罪記錄證明?
一、醉駕相對不起訴無犯罪記錄證明?
醉駕相對不起訴無犯罪記錄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認有罪。”因此,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只能是按“無罪化”或“非罪化”處理的,絕不能認為是作有罪處理。
相對不起訴案件對應的犯罪情節輕微中的“犯罪”,一是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確認,即檢察機關經過對案件事實、證據的審查,確定行為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罪名的構成要件。
二是相對不起訴中的犯罪情節輕微中的“犯罪”,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認識,對行為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意味着行為人沒有犯罪記錄存在。
三是“犯罪”一詞在日常生活乃至法律上存在多種含義和維度的使用與理解,但從刑事訴訟的意義上,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通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程序的證明與確認。
綜上,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是對行為人作出無罪處理。與此同時,對於行為人需要被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應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二、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需要知道什麼?
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曬出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其中一項就是有關“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公安機關就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提出貫徹意見的通知》
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法定有效證件,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需出具無犯罪記 錄證明的,所需單位應派人持單位介紹信、被證明人的身份信息等相關材料申請辦理,派出所應 當在核實後出具。
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請時根據登記掌握的信息,當場出具證明;需要調查取證或由於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於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取證等有關工作並出具證明。
醉酒駕駛如果根據相關的情況,由檢察機關作出了相對不起訴的決定,那麼就不需要到法院來進行一定的審理,這也就意味着沒有經過法院的判決不能夠定罪,實際上在相關的機關當中就查不到犯罪記錄,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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