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撤訴後不允許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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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可能又會因為一些原因而選擇撤訴,雖然法律允許離婚案件的原告撤訴,但同時也規定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離婚撤訴後就不允許在起訴。那到底離婚撤訴後不允許起訴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撤訴後不允許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具體情形如下: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二、起訴離婚必須調解嗎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後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係。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於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
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着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經過訴訟中的調解,會出現三種可能:第一種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於好。人民法院將調解和好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協議的法律效力至此產生。第二種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後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並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種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在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後,相信大家也比較清楚離婚撤訴後不允許起訴的情形具體包括哪些了吧,出於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建議在提起了離婚訴訟之後,一定要考慮清楚,不要輕易的撤訴,這樣對自己來講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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