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醉駕教師會開除公職嗎?
教師醉駕一般是需要開除公職的,因為已經涉及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會被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並未達到會被開除處罰。
公職教師屬於事業單位人員,對其處分適應《教師法》、《監察法》、《勞動合同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勞動合同法也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注意這裏是“可以”解除,就是説“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一般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解除合同(開除)。
1.《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一)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3.刑法等對醉駕的有關規定。
(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教師醉駕的情況下,顯然是公職人員肯定需要被開除公職的,由於當前醉駕已經入刑,構成了危險駕駛罪,所以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在公安機關對駕駛人員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進行測量後,如果大於80則可以適用於醉駕的相關處罰標準。具體的還應當根據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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