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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醉駕教師開除公職嗎?

因為醉駕教師開除公職嗎?

一、因為醉駕教師開除公職嗎?

在編教師擁有的編制為事業編,即在編老師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而有期徒刑的司法解釋是:刑罰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緩刑並不具備上述特徵,所以不會按照有期徒刑給予開除處分。

二、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初步調查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准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後立案;

(二)對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四)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對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並在一定範圍內宣佈;

(七)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

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國家公職人員如果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是需要開除公職的,但教師屬於事業單位,是否被開除公職可以由學校自行決定,一般情況下,如果積極的坦白錯誤並主動承擔相關賠償後果的,則可以免予開除職務的,具體的認定以司法機關的判決和學校的認定為準。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