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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村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交警部門會根據雙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行為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一定的標準,那村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樣的?下面本站小編將帶來相關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鄉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根據第四十五條規定: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 不認定。

並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的。出於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

對於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首先對於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構成條件

(一)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繫的其他人。

(二)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三)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四)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村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村道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標準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並沒有什麼區別,也是根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來劃分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條件中,當事人雙方必須要有一方使用車輛,如果是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但不涉及行駛中的車輛,不能作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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