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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河南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全國各地關於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標準不同,瞭解所在省市的認定標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可以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及時做出正確的判斷,減少爭吵和糾紛,避免事件的嚴重性。本站為您總結了河南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下面請看詳細條例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責任確定工作,保障執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因當事人過錯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以下簡稱責任)。 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應當以當事人過錯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的危險性和對方避讓的可能性作為依據。

第三條:對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根據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態特徵和所起作用,分為主動型、被動型、缺失型三類

(一)主動型行為是指與對方臨近時突然改變運動狀態,造成對方難以避讓的嚴重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動型行為是指處於持續穩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對方能夠採取措施避讓的一般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為是指不具有安全駕駛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過錯行為。缺失型行為對於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難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評判缺失型行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應當避免、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為能否被對方及時發現,應當以法律法規對安全駕駛的要求和一般駕駛人的安全駕駛能力作為依據。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鑑定的基礎上,根據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實和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依照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確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所屬類型和作用大小。 當事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過錯行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類行為作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依據。但是其它過錯行為應當在交通事故確定書中載明。

第五條: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 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動型過錯行為的,負主要責任;

(二)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動型過錯行為的,負次要責任。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過錯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負主要責任;

(三)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過錯行為,該行為對於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負主要責任。難以避免的,負次要責任;

(四)兩方當事人過錯行為相當的,各負同等責任。 因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六條: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過錯行為應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七條:遇有本規則附件未列入的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本規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八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九條:本規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確定的,依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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