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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訴黃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案

案情簡述

江X訴黃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案

2016年11月11日12時許,被告陳X駕駛閩FXXX號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後牽引一輛無牌重型自卸貨車)沿縣道632線由舊縣方向往白砂方向行駛,行經縣道632線11公里白砂鎮早康村路段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駛的由原告江X駕駛的閩F331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時其牽引的無牌重型自卸貨車與摩托車發生碰刮,造成原告江X受傷及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上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杭公交認字[2016]第001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由被告陳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江X不承擔本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傷情穩定後,經過司法鑑定為八級傷殘。另查明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作為閩FXXX號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交強險、商業險的承保公司,被告黃X系閩FXXX號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登記車主。陳X受僱於黃X。

律師意見

作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託後,依法向二被告主張要求賠償原告江X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後續治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車輛維修費等共計233591.45元。扣除被告黃X已支付的33100元、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已付的42596.46元。二被告還應賠償原告157894.99元。本案在辦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由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江X157894.99元。之後被告保險公司如期履行了賠償義務,原告及時收到賠償款,權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本案是通過調解結案的,在時間上,結案速度快,儘早結束雙方之間的爭議和糾紛。對於當事人來説,履行起來也相對快,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使原告在短時間內得到賠償款。實現自己訴訟的目的。同時也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