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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規定是什麼?

面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面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規定是什麼?

面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規定是需要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來進行具體的民事賠償方面的話,包括對方的醫療費用和誤工費用和具體的護理費用,營養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對交通事故處理做了許多新規定,對公安機關以及 當事人依法處理交通事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0號令)難以適應新規定要求,主要是:安全法重新定義了交通事故概念;將過去必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改為允許當事人自行處理,即私了;確定交通事故認定的證據性質;實行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理;規定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設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取消了不預付搶救費可以扣留當事人車輛作為抵押的規定;取消公安機關調解為必經前置程序的規定等,這些都需要在執法程序上做出明確規定。為更好地執行安全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做到既能規範公安機關及其交通警察以及當事人處理交通事故的行為,又能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交通警察以及當事人依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制定新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主要內容特點:強調程序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體現程序和實體規定並重的原則。對法律、法規制定、修改後,交通事故處理迫切需要解決的執行程序問題,制定了較為細緻的規定。一是對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調查、檢驗、鑑定、認定、處罰、調解等環節的工作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二是對交通事故處理各個環節的時限規定相互銜接。三是強調交通事故中證據的重要作用,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由交通警察專門調查,取得證據;適用簡易程序,由當事人自行處理或者一名交通警察當場處理的,要求當事人記錄交通事故的主要事實,作為證據。

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新規定

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部分交通事故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0號令)規定交通事故必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不允許當事人自行處理交通事故。依據安全法第70條及其實施條例第86條、第87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當事人自行處理交通事故,協商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作出相應的程序規定(第12條、第7章)。

交通事故在我們國家如果涉及到法律方面的問題的話,那麼就是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而民事賠償是比較常見的,交通事故導致的,對方醫療費用和一些具體的誤工費用都是需要承擔起責任的,但是交強險會賠償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