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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沒調解書出現糾紛怎麼辦?

交通事故人傷沒調解書出現糾紛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人傷沒調解書出現糾紛怎麼辦?

如果無法通過公安機關調解來解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分為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對於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後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2、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調解書有什麼內容?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二)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五)賠償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終結日期。

三、交通事故調解書要注意什麼?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

我國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那麼購買車輛的公民也是越來越多,所以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是大大提高,在發生了交通事故中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報警,那麼交警部門也會根據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來判定事故的責任方,同時事故的責任方也是要按照規定支付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