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要求交警居中進行調解的,那麼才會啟動交通事故調解程序,而要是調解成功的話,那麼交警需要根據調解的內容作出相應的調解書,並送達給當事人。那這個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後,賠償義務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的義務,傷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直接起訴。
從性質上説,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
2、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
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見,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
鑑於上述規定,若對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您可以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關於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需要注意交通事故調解書需要送達給了當事人,並實際簽字之後才會發生法律效力,而即使產生了法律效力也是不具有強制力的。因此要是一方時候反悔的話,那麼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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