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該怎麼樣調解,如何調解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眾多處理方式中有一種獨特的處理方式——調解。調解是在第三人的介入下,協商達成一致,解決糾紛。那麼,交通事故該怎麼樣調解?調解解決糾紛的,固然是好。不能解決時,還需要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那交通事故調解不成的怎麼處理?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闡述,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該怎麼樣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三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時,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規定的調解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為調解一次。調解重大、複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二、交通事故調解不成的怎麼處理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損害賠償金額沒有裁定的權利,在雙方調解未成的情況下,按規定應告知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案件的當事人對損害賠償的爭議,既可以共同請求交通事故處理機關進行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民事賠償的訴訟。是否經過調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置程序;經事故處理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調解是解決糾紛的好辦法。交通事故中,調解也能發揮效力。因此,我們需要較為全面地瞭解交通事故的調解。而要是在閲讀了上文之後,還不清楚交通事故該怎麼樣調解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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