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工會有程序嗎?
一、辭退員工工會有程序嗎?
辭退員工工會有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辭退方式有哪些?
預告性辭退
針對以下幾種情況的員工,公司可以通過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也就是一個月的工資給員工的方式,達到辭退的目的。
1、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要求,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比如公司面臨重組業務調整。
4、經濟性裁員的,裁員方案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得到允許的可以向全體員工説明的情況下裁員。
預告性辭退的時候要注意,辭退前要向企業的工會發送辭退理由的通知,也就是告知工會。如果企業沒有工會的,要向當地的上級工會報告,然後再向員工發送辭退通知,這樣才是合法合規的流程。
方案二:過失性辭退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公司可以無需提前30天通知員工,立刻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些情形包括,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協商一致解除
這個比較好理解,只要雙方能夠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不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的,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協商解除與預告性辭退一樣,都是需要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的標準與工作年限有關,每工作一年應該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最多補償十二個月的工資。
在當代的社會,工會的存在對於勞動者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這一般情況之下都是會給予勞動者一定的保護,還有就是給予相關的福利待遇,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是屬於用人單位單方面組織勞動者的話,需要事先的將由告知給工會的,空腹也是可以對於這一情況進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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