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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走民主程序?

一、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走民主程序?

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走民主程序?

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1)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6)給職工辦理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7)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8)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二、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辭退員工的流程為遞交解除申請書、報主管審批、交回工具設備、結算工資福利、財務手續簽字、檔案轉移手續、保險轉移手續、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對於被辭退的員工按照規定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根據辭退原因不同還會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助費。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辭退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辭退原因的合法性,比如過失性辭退,就需要保證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我國的用人單位也有完善的規章制度作為辭退依據的,在單位辭退勞動者後,此時也是需要支付相應的工資,出具通知書的。

標籤:民主 辭退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