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存在爭議應如何處理
一、勞動存在爭議應如何處理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有如下幾種處理模式可供選擇:
(1)協商和解。這裏的協商既可以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也可以是勞動者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如律師、羣眾組織等)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並自願就爭議事項達成和解協議。
(2)申請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後,雙方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並自願就爭議事項達成調解協議。
(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發生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事實做出仲裁裁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裏需要注意兩點:首先,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特別規定了兩類一裁終局的情形,這時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終局裁決,勞動者一方不服的可以直接起訴;但是用人單位不服的,需要先向有關的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起訴。
其次,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提是,該勞動爭議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處理。
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採取了仲裁前置規則,即勞動爭議仲裁作為勞動爭議訴訟的一個前置程序,不經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如何進行協商?
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3種方式進行協商:
一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二是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
三是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作為其代表進行協商。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後,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做出口頭或者書面迴應。5日內不做出迴應的,視為不願協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第一時間想到的是打官司起訴,但是我國法律規定部分勞動爭議要仲裁前置,也就是説得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能向法院起訴。勞動關係雙方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法另有規定的外,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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