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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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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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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行為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原告張女士;被告某口腔醫院

於2007年8月27日立案受理。2007年11月9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某口腔醫院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女士訴稱:原告因兩顆大牙時常疼痛,懷疑是蟲牙,2006年8月27日由母親陪同到被告處醫治。無醫師資格的醫生診斷為“蟲蛀牙”,並稱原告的牙均為“四環素牙”,需要美化和保護。因四顆門牙比較重要,決定先進行美化保護。原告母親回家拿錢之機,原告的右下及左下中切牙、側切牙被醫生磨成米粒狀。

被告醫生錯誤的醫療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因此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500元、換牙費用19200元、鑑定費1200元、交通費127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26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