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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施行前如何調整勞動關係?

勞動法施行前如何調整勞動關係?

追溯到《勞動法》出台以前,當時並沒有專門的一部勞動法律法規,企業和員工之間的關係則由國務院及地方的法規來約束。

其實最早以前,國家是沒有私營經濟的,所有企業都是國有(包括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因為國有,所以更多的是考慮國家因素。在計劃經濟年代,企業的經營全靠國家和地方,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沒有自主經營權。比如一個布料廠,今年規定員工生產一萬匹布料,那員工只能生產一萬匹,多少都不行。而布料生產後,由國家或地方統一銷售,企業生產受到約束,也沒有銷售壓力,而且企業一旦虧損,都由財政來補貼,因此當時並不存在大規模失業,解聘等説法,只有職工,臨時工區分。少數失業人員,多數都是因違法犯罪被企業開除的,因此,並不存在市場經濟下的勞資糾紛及矛盾。

但是,尤其是步入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隨着政府逐漸退出市場及私營經濟體不斷興起,外資,合資企業不斷產生,過去的經濟體制逐漸被打破,由於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給整個經濟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經濟因此騰飛。但不可避免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許多過去地方性中小企業,本身沒有足夠的市場競爭力,因而逐漸走下坡路,隨着政府的退出,財政補貼也停止了,一部分企業被兼併,而更多的三無(無競爭力,無技術含量,無價值)的小企業倒閉破產,造成大批職工下崗失業。

這時候,因為勞動糾紛矛盾日益激化,一部規範勞動領域的法律呼之欲出,才有了勞動法的實施。

在勞動法實施之前,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自新中國成立到公私合營,經濟國有化。這一時期,是國家穩定,調控經濟,改革舊時代經濟體制,建立自身經濟體制的時期。這一時期,因為出於大變革時代,所以並沒有產生太多勞動糾紛問題

第二階段是經濟國有化到現階段,這一階段是計劃經濟體制。因為是計劃經濟,一切以計劃來,這一時期也沒有關於勞動的法律法規,國務院出台指導性文件,由地方制定相應細則,具體則由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由於當時國家,地方,企業是連體的,政企不分家,實際上國家的政策也就是企業的制度,因為特殊歷史環境,也沒有人敢破壞這一規定。

《勞動法》是為了保障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以及對合法勞動做出明確規定的法案,任何用人單位和員工都需要對該法案進行遵守,如果有違反《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員工應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對方對自己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雙方之間因為賠償問題協商不下的話,可以直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