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為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一、如何為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可以通過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為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1、企業、公司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企業、公司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關係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不得隨意更改和取消,一般只有涉及到具體的事項時才可以協商處理,如果是用人單位破產倒閉的,則需要對勞動者進行清償後解除勞動關係,但如果是勞動者違法犯罪或者違反規章制度的,則可以直接解決勞動關係。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的情況之下,那麼對於我們國家的勞動者就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也是傾向於保護勞動者這一弱勢羣體的利益的,比如説用人單位是不能夠無緣無故的隨意的就辭退勞動者,否則的話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補償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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