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先予執行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勞動仲裁先予執行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律師解析:勞動仲裁先予執行的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3.屬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將來生效判決中所確定之義務的一種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