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否可以
目前有不少城市為了遏制房價都開始進行了限購,在這樣的政策下,就會導致部分人喪失購房資格,其中就出現了夫妻兩人一方有購房資格但另一方卻沒有的情況。此時買房就不能以夫妻名義進行,於是夫妻雙方買房寫一方名字的情況就開始增多。但畢竟雙方已經是夫妻了,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夫妻雙方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否可以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婚後買房,寫夫妻2人名字或者寫一個人名字,都是婚後共同財產,除非在一個人的名字後面標註了“單獨所有”。標註了“單獨所有”的房產,是一方獨有,離婚時候,另外一方無權分割。其程序是:配偶寫一份放棄產權的聲明,在房管局備案。這樣辦下來的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而且名字後面有括號註明“單獨所有。”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一)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綜合上文的內容,我們瞭解到夫妻雙方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可行的,但此時都是屬於婚後買房,不管是寫一方名字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其實一般情況下都是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除非雙方對房產有特殊的約定或者有單獨標記該房產是一方單獨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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