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案公安機關立案管轄是什麼?
一、假冒註冊商標案公安機關立案管轄是什麼?
假冒註冊商標案公安機關立案管轄是由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認定範圍是什麼?
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商標法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均屬於假冒商標行為。
具體來説,假冒註冊商標行為包括以下四種行為:
①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②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③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④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但是《刑法》第213條僅僅將上述第①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對其他三類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不能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而只能以商標違法行為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對使用類似或近似他人註冊商標的,同樣會涉嫌刑事犯罪。
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假冒註冊商標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了,根據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首先是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然後由檢察機關提交審查起訴,最終才能夠對其進行懲罰。所以是由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一定的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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