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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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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註冊商標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假冒註冊商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過失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故意銷售與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同一種類的假冒產品、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不大,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商標法》第 39 條的規定處理。只有數額較大,如達到二萬元,才能按犯罪處理。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 、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標專用權是主要方面。而後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主要方面。

2 、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 5 萬元以上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情況值得注意,其一是行為人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是假冒商標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然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 5 萬元以上的,只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其二是行為人明知所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是假冒商品,且在所售產品中摻雜、摻假的,銷售金額達 5 萬元以上的。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可以知道在一定的行政範圍內,不得註冊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商標,受理商標註冊請求的機構,需要認真審核申請者提出的註冊登記請求,以此來減低假冒註冊商標情形出現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