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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案管轄地

公安機關立案管轄地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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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管轄權

犯罪是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的最嚴重侵犯,公安機關正是國家的治安保衞機關,肩負着維護社會秩序、保衞公共安全的責任。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具有同犯罪作鬥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資源,亦使得其能夠擔負起偵查絕大多數案件的重任。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主要是指,法律規定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對於這些案件,應由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監獄分別行使偵查權。除這些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從總體上看,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後進行偵查。立法上將絕大多數案件的立案管轄權賦予公安機關,是由其性質和職能決定的。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96修正)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